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
(一)受益對象:
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,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之人員。
(二)政策重點:
為鼓勵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撫育3足歲以下子女,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,增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並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。依臺灣銀行公教人員保險部統計資料,截至105年12月止,累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3萬6,077人,累計發放金額已達30億9,989萬779元,又自98年以來申請人數有逐年攀升趨勢(截至105年平均每年約增加475人),對於改善國家面臨少子女化之趨勢,實有正面助益。
(三)主辦機關:銓敘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
(四)聯絡電話:02-2397-9298轉623